張貼日期: 2025-03-10 17:04:54 點閱:61
主旨:檢送本縣國民中小學114學年度校長遴選日程表、申請表、個人資料表、學校意見彙整表、代表名單及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表各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校長任期屆滿、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具遴選資格且有意願申請遴選者,須參與辦學績效考評,由本會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並得優先遴聘於原校連任一次;考評結果未達70分者,提交本會討論是否得參加第一階段遴選。」爰請任期屆滿、連任任期過半欲申請本縣國民中小學114學年度校長遴選之校長,務必填具「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表」,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檢附簽章後紙本「1式8份」寄(送)達至本府教育處,掃描檔及可編輯檔寄至教育處承辦人信箱(國中:許小姐、04-7531828、orient@chc.edu.tw;國小:陳小姐,04-7531829、catchchen@email.chcg.gov.tw)。
三、依本要點第5點第2、3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審核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爰請符合上開資格欲申請第2次連任之校長於114年5月29日前提交校務發展計畫(14份)報府審議。
四、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校長依第4點第2項任期屆滿提出遴選者,經本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得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及第7點規定:「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欲申請續任者,應於任期屆滿當年提出遴選,經本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爰請符合上開規定欲申請延長聘期及續任之校長,請於遴選申請表中勾選申請。
五、本縣國民中小學114學年度校長遴選,缺額將依日程表規劃時程於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公告,至114年7月31日於現任學校任期屆滿(任滿4年、7.5年、8年)之校長、有意申請之現職校長,請於日程表指定期限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提出校長遴選申請者請提交申請表1份、個人資料表1份及書面簡報14份(簡報內含自傳、辦學理念及相關證件等,以A4單面橫式書寫並加封面,以不超過10頁為限)。
七、出缺學校及現職校長參加遴選之學校,請遴選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1名出席委員會議表達意見,並提交意見彙整表,請務必轉知學校家長及教師知悉;家長代表得由家長會推舉,教師代表得由學校校務會議推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名單請依表格說明於114年6月5日前回傳,學校家長/教師意見彙整表請依表格說明於114年6月20日前回傳本府承辦人彙辦(無意見者亦請回傳)。
八、相關異動訊息將於本府教育處新雲端系統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