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0 17:11:15 點閱:495
主旨:訂定「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延退審核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月7日院授人綜字第1141000111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月7日總處綜字第1141000111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應各機關業務推動需要,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21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另人事總處亦同步訂定審核作業參考範例,復依該總處113年11月20日召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一案」會議決議,各機關學校如因業務推動需要,得與年滿65歲有意願繼續任職之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由各主管機關訂定審核原則;至機關學校現行尚有列管待精簡超額工友員額者,如經審酌確有業務推動需要,仍得辦理協商延後退休相關事宜。
三、爰本府依人事總處上開函文規定,據以訂定延退審核要點,有關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案件,務請依延退審核要點第8點規定程序簽報,並依同要點第3點設置退休審核小組審核後簽奉一層核可後辦理。
四、另機關與工友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並由本府核准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其權利義務事項仍依現行規定辦理。至其延後退休期限屆滿辦理退休後所遺缺額,仍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有關行政院自91年起執行迄今之超額工友精簡政策,仍應繼續執行。
五、檢送工友管理要點第21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及延退審核要點、總說明、逐點說明、作業流程圖及附表一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