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16 09:28:27 點閱:74
主旨:教育部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函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事宜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37177號函辦理。
二、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2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 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21條),亦不得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 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72條)。各機關(構)學校如使中國大 陸人士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僱 用、留用渠等在臺工作,以致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恐涉及 兩岸條例第83條、第87條相關規定,並須承擔法律責任, 請轉知所屬知悉,並應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