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8-03 12:56:26 點閱:236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第66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 入帳。第69條第2項規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二、復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 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 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
三、再查銓敘部113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135719826號函略 以,各發放機關之退撫給與發放作業,如遇退撫給與領受 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請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113年7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140332號書函之下列意 見辦理: (一)前開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之立法理由略以,鑑於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1項等 均訂有得開立存款帳(專)戶以領取補助或救助金之規 定,爰配合於但書中增訂「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 規定」。 (二)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後,已另制 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其第69條第2項仍有得開立 專戶之規定,自屬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所定得排 除適用之範圍。爰如遇有遭金融機構逕以退撫給與領受 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為由,拒絕為其開立金融帳戶或專 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個案情形,建議由陳情人將 相關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提供金管會銀行局, 以利該局進一步瞭解及協助。 四、茲以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及第69條第2項定有與前開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同之規定,爰相關發放作業亦請參 考前開金管會113年7月1日書函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