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23 14:41:49 點閱: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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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人事總處本(113)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74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影本1份。 |
二、 | 考量各機關進用之約用人員亦屬協助各機關業務推動之一環,為利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得審酌個案業務需要及約用人力運用情形,本於權責審慎指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至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部分,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年9月4日主預督字第1130102596號書函以,渠等人員雖非屬「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範對象,倘確因機關業務實需赴國外出差,考量其係因公奉派出國,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似可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三、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7月23日局力字第0990018265號函及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本年9月18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