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23 16:42:45 點閱:15
主旨:「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 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44200878A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 照。
說明:
一、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 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 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 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人事處洪專 員,電話:(02)773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