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8 10:19:39 點閱:111
主旨:修正「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11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1份。
https://lawsearch.chcg.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88035
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一、 |
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及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各校)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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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校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所組織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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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由各區學校輪流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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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其已登記或檢定之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並依其積分高低,採公開介聘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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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職教師得向學校申請介聘,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二)服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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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一學校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在本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者,每次零點五分。(1、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3、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五)特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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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聘任之科(類)別為第一申請介聘科(類)別,最多可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如申請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教師證書後,在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現職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進行介聘。 |
八、 |
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縣內介聘申請表一份,於規定期限內檢同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向現職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確實審核簽註意見後,於本府指定時間、地點彙交本委員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教師年資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積分證件採計至當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訂定之積分採計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本委員會存查。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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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申請介聘教師積分相同時,以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介聘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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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經學校提報因減班等原因之超額教師,如當年度優先辦理超額教師介聘,則超額教師不得依本要點申請介聘,另依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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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超額教師按任教科(類)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如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或第二年後原校出缺,已超額介聘之教師欲返回原服務學校,依「彰化縣縣立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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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依介聘期限攜帶有關學經歷證件前往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本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二)不符本要點第五點之申請資格者。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十年內不得提出介聘申請。 |
十三、 |
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含超額)、縣外介聘,倘教師同時申請,應切結下列事項:
(一)倘縣外介聘優先辦理,應切結若達成縣外介聘時,教師應主動撤銷縣內介聘申請資格(或由本委員會自動撤銷)。 (二)倘縣內或超額介聘優先辦理,應切結若達成介聘時,除由本人填寫自願放棄申請縣外介聘申請書外,願授權由本委員會更改原服務學校繼續參與縣外介聘申請作業。 |
十四、 |
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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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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