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16 08:27:30 點閱:2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及本府113年2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30060982號函賡續辦理。
二、查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另審酌學校教學人力需求及各地方政府興辦管理學校之權責,有關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各地方政府依當地教學環境現況,本權責妥處。」
三、次查本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進修條件:……(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名額十分之一為限(上開十分之一係以每學年度為計算單位,該名額包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均計算在內,並不得四捨五入計算),員額未滿10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1人計。」
四、本府同意本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縣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且業務需自理,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各校每學年度進修之教師(含代理教師)不超過編制內教師員額(含代理教師)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