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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2-05-31 | 人氣:228
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5月11日府民戶字第1110176354號函暨內政部111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17622號函辦理。
二、 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姶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三、 內政部發現部分網站以商品態樣提供未有居住事實者設籍某學區,以利就讀特定學校。為正確戶籍登記,並避免家長觸法受罰,敬請貴校協助宣導勿虛報遷徙及其處罰規定。
四、 檢附勿虛報遷徙宣導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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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_0531特定學校於該校學區無居住事實虛報遷徙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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