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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修正總說明
教師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係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 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正發布 。 茲 為 因 應
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並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 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下簡稱性工法 第十五條 增修 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 爰 修正 本規則 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 及 其施行細則 規定 將陪產假更名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由 五日 增 為七日 及 明定 陪產檢 之 請 假 應於配偶 懷孕期間為之 ,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 ;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 等 依規定 申請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 時 ,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參酌 性工法第十 五 條 第三項 及第二十一條 規定,明定 教師 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 診斷書。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配合 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及 第十 八 條。
教育部令.pdf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