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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17 | 人氣:242

彰化縣政府 函
受文者: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100088469號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共2個電子檔) 
主旨:檢送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三、上開銓敘部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110年3月9日令釋補充規範。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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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000102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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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000102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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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000010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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