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112 年 4 月 7 日臨時校務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林江河
日期起迄 2024-01-24 00:00~2024-01-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4 08:40:00
訊息內容

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
96.8.29 校務會議通過112 年 4 月 7 日臨時校務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目的:
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並準用「彰
化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彰化縣信義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原則」相關規定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者
1、受僱 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
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措施 適用於本校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四、申訴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起。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如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應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校達本校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及處理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調查程序:
(一)人事室接獲申訴案件後,應於人事室接獲申訴案件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平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會調查處理。
(二)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六、迴避原則::
(一))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七、本校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調查結果:調查結果:
(一)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彰化縣政府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彰化縣政府。。
(二)前款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前款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九、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本校本校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情事發生。
九之一、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彰化縣政府、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彰化縣政府決定懲處。決定懲處。
十、本校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本校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並鼓勵所屬人員參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參加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參加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理。
十一、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相十一、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措施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立信義國民中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修正-1120407.pdf              彰化縣政府所轄學校性騷擾防治海報-教職員工部分.pdf            彰化縣政府所轄學校性騷擾防治-學生海報.pdf                  彰化縣政府所轄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公開揭示證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