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53318號函辦理(併附函)。 |
二、 |
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實施日期、適用對象、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宜,銓敘部前以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及同年5月20日部退二字第1115457262號函知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在案,先予敘明。 |
三、 |
為使各發放或支給機關得及時且正確發放公(政)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調高2%後之金額,銓敘部業將退休人員各年度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月補償金、遺族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月撫卹金(年撫卹金)金額之資料,提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並協洽上開2機關進行定期退撫給與發放系統調整事宜完竣,訂於111年6月上旬將更新後資料上線;相關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發放: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各發放或支給機關直接於退撫平臺,產製調增2%後金額之清冊進行發放作業;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應發放之給與,由基金管理會依調增2%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 |
(二) |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增2%後之給與,預算支應如下: |
1、 |
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中央公務預算機關所屬人員退撫給與,依行政院110年11月22日院授主預字第1100103374A號函修正下達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第8點(4)規定,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之經費預算,調增2%前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仍於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項下支應;調增2%後應核發之差額,另於「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科目項下支應。 |
2、 |
非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之部分中央機關、公營事業及地方各縣市政府之經費預算支應,請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
3、 |
前開調增2%前、後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應核發之差額可於退撫平臺查詢。 |
(三) |
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首次依該法第67條規定進行調整,而政務人員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規定配合辦理,請發放或支給機關於發放作業時覈實核對調增2%後之發放金額,俟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
四、 |
檢送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1份供參。 |
111-2342-1銓敘部函.pdf 111年7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