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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26 | 人氣:167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前開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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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39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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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1-039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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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11-039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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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1-039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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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11-039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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